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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条例实施18℃以上成室温达标唯一标准
发布时间:2024-08-18 10:49浏览次数:

  ag真人官方官网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是我区首部供热管理地方法规。而在此前,内蒙古各盟市均执行地方供热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过去在北方地区,特别是内蒙古地区的供热时间都确定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中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调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起止时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赵军告诉记者,这个规定使得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年气候情况调整供暖期,在气候升温较快的情况下可以提早结束供暖,或是在气候寒冷期延续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延长供暖期。这样的规定是符合节能减排降耗的要求,同时也能更加灵活地服务于热用户。

  记者注意到,对于供热室内温度达标方面条例也有新的规定。过去室内温度供热标准为18℃正负2度。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 48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

  对此,赵军表示,该条例之所以规定供热达标温度为18℃以上,是由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供热舒适度的要求也在提高,因此这部条例对这个标准也进行了调整。

  供热计量一直是国家积极推行倡导的热费计量方式,呼和浩特市近几年也在大力推进此项工作,新建建筑供热设施都已实现了分户控制并安装了分户计量设备。条例此次也明确规定了新建建筑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当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市公用局相关负责人,他告诉记者,目前呼和浩特市地区计量收费的标准还没有出台,还在实行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的规定。但是计量收费的标准,有关部门正在制定之中,预计不久的将来会正式出台。

  对无法保证正常供热并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实施应急接管。每到供暖期来临后,因为无力承担供热成本等问题,就会出现部分小锅炉房弃管不烧的情况,针对这种分散小锅炉房出现弃管的情况赵军表示,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条中规定,供热单位无法保证正常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正常供热。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在很多人都已经有了第二套或是第三套住宅,为此很多热用户对暂时无人居住的房屋申请办理停暖手续。条例对此增加了一个条件,那就是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不得停止用热。

  针对此赵军解释说:“第一年不能停供暖气,首先是因为第一年需要对新建房屋进行注水供热,以检验整个供热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管网系统是否存在堵塞、损坏等缺陷,如发现问题能及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加以整改。另外一个原因是由于新建住宅楼一般第一年入住率很低,除个别入住外大部分处于空置状态。热具有向低温传导的特殊属性,如果大部分没有入住的用户办理了停供,那么入住用户家中的热量就会向邻居空置停暖的住宅传导,这样对入住用户的采暖温度将难以保证。”

  记者了解到,在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条例在明确了热用户缴费期限的同时,也关注了困难群体的实际。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热用户一次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约定,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海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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